担保制度
一、保证
1.理解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考试重点
考试常考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保证。此外还需掌握不能做保证人的组织: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3.技能提升
保证是人的保证,保证人只能是第三人而不能是债务人。
二、抵押
1.理解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考试重点
重点掌握:(1)抵押权的取得:不动产登记取得抵押权,动产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取得抵押权。可以对比记忆物权变动相关知识点进行掌握。(2)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设施;有争议的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考试会直接考查以上内容,所以需要准确记忆。(3)抵押权的清偿顺序:登记>未登记;都登记/都未登记——时间(登记/签合同);时间相同按债权比例。考试中一般会结合具体案例让判断抵押权的清除顺序。
3.技能提升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所以抵押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抵押物既可以由债务人提供可以由第三人提供。
三、质押
1.理解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考试重点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权、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注意与抵押财产混淆考查。
3.技能提升
质押与抵押最大的区别是质押转移占有,所以不动产不得质押,只能抵押。
四、留置
1.理解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2.考试重点
可以行使留置权的合同包括: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准确记忆此三者合同即可,考试会直接考查。
3.技能提升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权利,其他担保均为约定的担保方式。留置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得留置。
五、定金
1.理解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2.考试重点
定金是实践合同,交付生效。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考试经常考查计算题。且多考查定金交付超过20%的情况。
3.技能提升
定金经常与违约金相结合考查计算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