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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日期: 2021-05-11 10:56:52 作者: 张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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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

1.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在建立业务关系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集信息、筛选分析信息、初评和复评的流程,划分其风险等级。

2.对于已确立过风险等级的客户,证券公司应根据其风险程度设置相应的重新审核期限,实现对风险的动态追踪。原则上,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半年,低一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级客户审核期限时长的两倍。对于首次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证券公司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三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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