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宫收缩乏力及子宫收缩过强
1.子宫收缩乏力临床特点
(1)协调性宫缩乏力——宫缩的节律性、对称性和极性均正常;收缩力弱、持续时间短、间歇期长且不规律。
(2)不协调性宫缩乏力——宫缩极性倒置。
(3)产程曲线异常
1)潜伏期延长:从临产规律宫缩开始至宫口扩张4——6cm称潜伏期。初产妇大于20小时,经产妇>14小时,称潜伏期延长。
2)活跃期延长:从宫口扩张4——6cm开始至宫口开全称活跃期。宫颈口扩张速度<0.5cm/h,称活跃期延长。
3)活跃期停滞:进入活跃期后,宫口不再扩张达4小时以上。
4)第二产程延长:初产妇超过3小时(硬膜外麻醉无痛分娩时以超过4小时为标准)、经产妇超过2小时尚未分娩。
5)胎头下降延缓:活跃期晚期及第二产程,胎头下降速度初产妇<1.0cm/h,经产妇<2.0cm/h。
6)胎头下降停滞:活跃期晚期胎头停留在原处不下降1小时以上。
7)滞产:总产程超过24小时。
2.子宫收缩乏力的预防与处理
(1)协调性宫缩乏力:发现头盆不称,应及时行剖宫产术;估计能经阴道分娩者:
1)第一产程:在消除精神紧张、补充营养、纠正酸中毒和低钾血症、补充钙剂和及时导尿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法加强子宫收缩:①人工破膜:适用于宫口扩张≥3cm、无头盆不称、胎头已衔接者;②地西泮静脉推注(适用于宫口扩张缓慢、有宫颈水肿者),能使宫颈平滑肌松弛,软化宫颈,促进宫口扩张。常用剂量为10mg,间隔4——6小时可重复应用,与缩宫素联合应用效果更佳。③缩宫素静脉滴注:适用于协调性宫缩乏力、宫口扩张3cm、胎心良好、胎位正常、头盆相称者。经上述处理,若产程仍无进展或出现胎儿窘迫征象时,应及时行剖宫产术。
2)第二产程:出现宫缩乏力时,也应缩宫素静脉滴注加强宫缩。①若胎头双顶径已通过坐骨棘平面,等待自然分娩,或会阴后-侧切产钳术助产;②胎头未衔接或出现胎儿窘迫征象,应行剖宫产术。
3)第三产程:为预防产后出血,当胎儿前肩娩出时,静脉推注缩宫素10U,并同时缩宫素10——20U静脉滴注,使宫缩增强。
(2)不协调性宫缩乏力:哌替啶。未能纠正者剖宫产。
3.子宫收缩过强的诊断
(1)协调性子宫收缩过强
1)急产:节律性、对称性和极性均正常,仅子宫收缩力过强、过频。产道无阻力,宫口迅速开全,宫口扩张速度≥5cm/h(初产妇)或10cm/h(经产妇),总产程<3小时结束分娩。
2)病理缩复环甚或子宫破裂。
(2)不协调性子宫收缩过强
1)强直性子宫收缩:子宫强力收缩,宫缩间歇期短或无间歇。产妇烦躁不安,持续性腹痛,拒按。胎位触不清,胎心听不清。有时可出现病理缩复环、肉眼血尿等先兆子宫破裂征象。
2)子宫痉挛性狭窄环:子宫壁局部肌肉呈痉挛性不协调性收缩形成的环状狭窄,持续不放松。持续腹痛,烦躁,宫颈扩张缓慢,胎先露部下降停滞,胎心时快时慢。阴道检查在宫腔内触及不随宫缩上升的较硬无弹性的狭窄环。
4.子宫收缩过强的处理
1)协调性子宫收缩过强:急产史孕妇,提前1——2周住院。临产后不应灌肠。提前做好接产及抢救新生儿窒息的准备。
2)不协调性子宫收缩过强:及时给予宫缩抑制剂,不能缓解者行剖宫产术。子宫痉挛性狭窄环应停止阴道内操作及停用缩宫素,给予镇静剂。
【备考攻略】
子宫收缩乏力的考核点较子宫收缩过强更多,属每年必考,明确诊断后,其治疗并无特别难点。各种题型均可以涉及。
【特别注意】
协调性与不协调性宫缩乏力的诊断及治疗大不相同,这两部分的鉴别是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