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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资格《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知识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1)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综合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回收周期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合理确定,但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
(2)债券承销。各地组建专项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各地可以在专项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专项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3)债券发还。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发行的专项债券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本地区专项债券规模。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省级财政部门应按时兑付专项债券本息。
(4)债券评级和信息披露。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省级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等相关工作,披露专项债券基本信息、政府性基金财力及相关债务情况、偿债资金安排以及对投资者作出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5)债券托管。专项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专项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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